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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
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(试行)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8号
卫生部
部门规章
原文文件
原文文件
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(试行)
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(试行) 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8号)
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,保证预防效果,我部组织制定了《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(试行)》,现予发布。
二○○三年五月七日
附件: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(试行)
一、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,平时注意加强通风,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,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。 二、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,保持好环境卫生外,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。 三、能正常通风处、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。 四、消毒的重点部位是:电梯间、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、使用的器具,包括:柜台、桌椅、沙发、门把手、水龙头、公用电话、电梯开关、公厕、交通工具内部等。 五、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,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。 六、大多数消毒药品均有腐蚀性和刺激性,消毒次数过多、消毒液浓度过大,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。 七、不同物体有不同的消毒方式,不同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,要根据消毒对象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。常用消毒方法请查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(http://www.chinacdc.net.cn/)《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》,或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询问。 八、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队伍消毒。 相关日期
2003-05-07
2003-05-07
有效
SARS
非典型性肺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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